如何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只承担相应部分赔偿?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的作用不可小觑
【案由】肇事人在请求国晖交通律师的协助后,最终只承担了其应当承担的部分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对结果很满意。
【引言】此次事故是很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原告钟某、李某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李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行使诉权,最终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仅承担了自己应负的责任。
【案件介绍】
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29、23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042号
原告:钟某(在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的员工)。
原告:李某(事故死者李某某之父)。
被告一:李某(肇事货车承包方)。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时律师、程律师。
2011年4月13日,原告钟某乘坐吕某(肇事车辆驾驶人,死亡)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为被告深圳市xx公司送货,沿南平快速公路行驶,行驶至圣莫丽斯路段时,由于被告冉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与被告胡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加油违法停在车道内,而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造成吕某驾驶的货车与被告冉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冉某的车头与胡某的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钟某受伤、原告李某之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交警局梅观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冉某、被告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钟某、李某之子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钟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在起诉之时仍在治疗中。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委托我所时律师、程律师代理行使诉权。原告钟某诉求法院判令我方当事人与其他被告承担诉讼费并赔偿338184.75元;原告李某诉求法院判令我方当事人与其挂靠单位连带赔偿220850.16元承担诉讼费并与其他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此,我方认为相关的事实不符,并且费用要求过高,且我方当事人已垫付了部分费用没有扣除,我方遂提出了异议。
【案件判决】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费用的垫付及庭审所查明的情况,最终确认我方当事人所应赔偿原告钟某的数额为193206.95元;应赔偿原告李某的数额为83390.87元,负担两案的部分诉讼费2600元。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本案为交通事故诉讼赔偿案例,我方当事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在时律师与程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只承担了其应当承担的部分赔偿数额。我方当事人李某表示满意这样的结果,并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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